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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部门须依法行政证监会举办相关培训班
摘自《上海证券报》2002/04/30

  北京消息 日前,中国证监会在长沙举办了证券监管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作了书面发言,桂敏杰副秘书长到班并作总结。

  高西庆在书面发言中指出,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来看,中国证监会具有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大量与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规则制订、审批、核准、资格确认、业务许可,直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等权力,一应俱全,这就将中国证监会推到行政执法的前台,依法行政也就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过去两年来,我们将过去使各地、各部门趋之若鹜的上市指标分配权、发行价格确定权、发行方式批准权、发行规模审核权、发行地点指定权等等一系列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权力下放给市场。今天我们又谈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这种从思想深处产生的放弃过多行政审批权的意愿是对滥用权力的根本制约。当然,减少审批权并不是放弃监管权。相反,正是由于大量日常审批工作的减少,方使我们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有限、稀缺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更好地进行监管。

  高西庆强调,依法行政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腐败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达此目的,我们应该建立并不断地完善两种机制:一曰制约,二曰监督。制约首先是机制性制约。机制性制约,从根本上、源头上来说,是如何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我们行政部门手中的审批权、核准权等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将相当一些需要政府行政部门个案审批的东西交给市场去调节。对于确有必要由政府行政部门把一道关,加以审核、批准的事项,应该制定一套对所有的人都适用的法规,通过建立包括人事回避、人事交流、审核人员相互制约、听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告知、复议等一系列制度,将政府部门将要行使的审批权程序化、公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寻租的可能性,防止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定标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光靠建立一套制约机制,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任何一种制约机制的实现,都必须伴有相应的监督。具体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则至少要有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两种监督机制。行政监督,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程序来实现。而司法监督则是我们党和国家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历史经验所设计的,从根本上解决对行政执法部门疏于监管、滥用权力等可能性加以监督、制约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

  高西庆说,证券市场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世界上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产物。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市场的执法监管不得不面对大量史无前例的做法和现象。在这一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所作出的自认为是有着足够法律依据的各种决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受到司法部门的置疑甚至否决现象。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在机制上保证对中国证监会这一权力部门加以监督制约的意义所在。

  桂敏杰为培训班作总结时指出,随着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国家民主法制的深入和发展;另一方面,则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他向培训班学员提了五点要求:一是提高系统监管部门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杜绝工作的主观随意性;三是要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工作要细致,杜绝漏洞;四是要积极探索监管工作的创新,减少审批,加强自律;五是要加强责任教育,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此次培训班聘请了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陈大刚先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方军先生等专家授课。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 60多位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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